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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實案例
大陸二奶所生子女,經台商生父認領後,是否具有繼承權

依據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。

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

認領之後,大陸二奶所生之子女就是台商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,其法律地位與台商在台元配子女是一樣的  對台商父親,也有遺產繼承權 。

若台商元配收養其子女,該女子才可以有元配的遺產繼承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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